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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核类)


审批项目名称:园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FTXSCKW001—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国家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
  2.市科委《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京科高发[2001]364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3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外丰台区域内注册的企业。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两份):(依据《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京科高发[2001]364号)第六条)
  (一)《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登记表》;
  (二)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 企业章程;
  (四) 企业科技人员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
  (五) 企业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高新技术及产品有关证明文件。(成果鉴定证明、专利证明、知识产权证明)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综合管理科 李然 电话:83656383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转入初审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  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即时。
  二、初审
  标准:
   (一)从事下面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电子与信息技术
  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先进制造技术
  航空航天技术
  现代农业技术
  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环境保护新技术
  海洋工程技术
  核应用技术
  与上述十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首都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四条)。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五条)。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五条)。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五条)。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五条)。
  本岗位责任人:区生产力促进中心或综合管理科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
  对符合初审标准的,必须提出初审意见,转入审核程序。
  对不符合初审标准的,中止初审,将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同意初审意见的,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市科委创业服务中心,转入审定程序。
  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审定(注:区科委进行初审、审核后报送市科委创业服务中心进行审定、核发。)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1个工作日
  五、核发
  标准: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批准书》编号一致,证书、批准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申办材料的企业名称一致。
  2、退件通知书签字齐全。
  时限:1个工作日
  告知:电话通知企业领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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