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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
审批项目名称:丰台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FTXSCKW004-2002(丰台行审 C类科技 004号-2002号)
审批依据:
1、北京市科委《关于贯彻<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京科政发[2000]592号)
2、北京市科委《关于授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权”的决定》(京科政发[2004]58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程序:区科委进行初审、审核,经审查批准后,到区民政局办理登记。
一、受理
条件:丰台区域内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及科学技术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两份):北京市科委《关于贯彻<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京科政发[2000]592号)第六条)
(一)登记申请书;
(二)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的主要贡献和能体现科技水平的其它证明材料等;
(三)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四)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
(五)验资报告;
(六)拟开展业务的计划报告书。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即时。
二、初审
标准: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的业务范围;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会计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六)有必要的场所;
(七)具备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依据北京市科委《关于贯彻<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京科政发[2000]592号)第六条)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1个工作日
五、核发
标准:
l、核准批复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申办材料的企业名称一致。
2、退件通知书签字齐全。
时限:1个工作日。
告知:电话通知企业领取核准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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