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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审批
审批项目名称:丰台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审批(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FTXSAKW001—2002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若干规定(试行)》京政发[2000]40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2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孵化器公司。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请书。孵化器概述。
2、申报书。包括:服务设施、服务内容、孵化资金的运作;孵化器的资产总额、营业利润率、资本金利润率、资产负债率、总收入增长率;在孵企业数量、在孵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年度毕业企业数量、在孵企业总收入、在孵企业纳税总额。
3、管理人员学历证明(复印件)
4、管理制度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综合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转入审核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据《北京市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第九条));
2、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据《北京市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第九条));
3、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依据《北京市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第九条));
4、孵化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面积占2/3以上(依据《丰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暂行办法》第四条));
5、孵化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依据《丰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暂行办法》第四条));
6、在孵企业超过30家以上(依据《丰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暂行办法》第四条))。
本岗位责任人:综合管理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转入审定程序。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中止审核,将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时限: 8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科委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退受理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核发
标准:区科委认定批复上的企业名称与申办材料的企业名称一致,电话通知领取批复。
本岗位责任人:区科委综合管理科 李然
电 话: 83656383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定通过的,打印认定批复,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材料退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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